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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单方售房产 善意取得应保护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4年4月,陈甲将其一套住房以3396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乙,并将房屋证交付给陈乙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因陈乙长期外出务工而未办。2009年2月,陈乙又将该住房以8177%6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并将原陈甲房屋证交给胡某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当胡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求陈甲、陈乙配合时,陈甲却以住房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其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转让给他人无效为由予以拒绝。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甲与陈乙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陈乙按照时价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并取得了房屋证,足以让陈乙认为转让房屋的行为系陈甲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陈甲负有协助陈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后陈乙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受法律保护,陈乙同样负有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2010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限令被告陈甲在10日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甲将一套住房转让给陈乙,陈乙又将该套住房转让给胡某,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陈乙和胡某也是善意的取得,故均应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物权法》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