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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擅提物管费 业主诉求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8 17:1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原告陈先生是某路11号、13号商铺的业主。2011年2月19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将物业管理费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5元,原告后来因其他诉讼才得知此事,其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7条无效。

    经法院查明,原告系某路11号、13号商铺的业主,该小区原由某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11年1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同年2月19日,两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7条约定,联排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70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法槌定音】

    2012年12月,法院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业主权益,故判决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7条中关于“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内容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的理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物业不得单方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本案中,两被告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仅向联排住宅的业主发过征询单但未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商铺业主发过征询单,未向商铺的业主说明提高物业管理费到2.50元,故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第7条关于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条款属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