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小区共有一百余户居民,被告王某原原开发商聘请的工作人员。后开发商授权王某全权负责该小区所有物业管理工作,并将小区部分物业用房无偿供被告王某使用。其间,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内垃圾无人清运,有关部门安排被告王某按年收取垃圾清运费,负责清运小区的垃圾。王某一直占有该小区共有配套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等,是实际上的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诉请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人员。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被告王某为原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诉请更换物业管理人员,未经达到法定人数业主同意,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5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诉请更换物业管理人员,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业主的同意,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