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倒】
住在省城某大学教师宿舍的王某某为了生计,未经相邻住户的同意,利用自家一楼的宿舍与儿子儿媳开了个饭店,从事对外送盒饭和接待学生来家中就餐的经营,每到中午和晚上营业时间,就会产生大量的噪声和油烟,小饭店外专冂安装的排油烟管道也是油污斑斑,存在消防隐患。同一楼梯的徐某某等十户居民多次与王某某交涉,并向校方反映均无结果,一气之下将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王某某未经众邻居同意,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且经营活动影响了原告徐某某等十户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和邻里安定团结,应停止餐饮经营。
2008年3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开小饭店的王某某停止在居室内的餐饮经营,拆除屋外的排油烟管道。
【法律解析】
本案的被告王某某未经邻居同意,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环境,遭到了周围邻居的反对。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停止餐饮经营.并拆除屋外的排油烟管道。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77条,《民法通则》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