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步某长年在某镇从事废旧物品回收。2013年6月,步某租下村民吴老汉的三间平房及房后一块责任田,用于日常居住和堆放废旧塑料瓶。夏天来临,该堆放场所不断飘出难闻的臭气,废品压缩机还不时地发出阵阵刺耳的噪声这引起了居住在堆放场地北侧不远处刘某夫妇的强烈不满。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步某、吴老汉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清理堆放的废旧物品。2013年9月25日,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步某租住吴老汉三间平房的后墙至刘某家房前责任田南侧大约20余米,其间堆有大量的废旧塑料瓶,堆放场的最北侧距刘某家的住宅约10米。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吴老汉与刘某家的责任田及房屋相毗邻,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而步某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村镇人居、农业生产区域的行为明显不利于良好的村镇人居环境及公共卫生。虽然堆放废旧物品本身不直接污染环境,但是堆放废旧物品易滋生细菌及吸引蝇虫等.具备污染侵害的间接性、过程的缓慢性以及影响的公害性。同时在别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垃圾,亦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两被告的行为对刘某夫妇的正常生产、生活已造成不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步某、吴老汉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堆放的废旧物品清理完毕,且今后不得再行堆放。步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4年4月,二审法院对这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限两被告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堆放的废旧物品清理完毕,且今后不得再行堆放。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步某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生意,在某承租房后堆放大量的废旧物品,直接影响邻居的生活。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清理,并不得再行堆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条、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