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2年3月,谯某因经济纠纷在某公安分局刑警中队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以叶某欠債未清偿为由,将叶某朋友借给其使用的价值百万元的高档轿车拖走。之后,叶某的朋友多次催促,但谯某拒不归还,并引发返还原物纠纷诉讼。叶某的朋友以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协议、银行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车辆为其所有,并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判,要求谯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轿车返还。判决生效后,谯某仍拒绝返还,并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以车辆丢失或已抵偿给他人等理由搪塞,长期躲避执行人员。
法院经调查认为,谯某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将藏国的涉案车辆交出。因该车扣押时间长达21个月,损坏严重,仅维修费用就高达14万余元。该案在审理期间,谯某共赔偿了17万余元,后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谯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将涉案车辆返还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4年7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解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谯某为索要债务,将他人价值百万元的车辆拖走,隐藏转移,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骗称汽车被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索债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扣押他人财物系违法行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系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深圳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