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物权纠纷 > 正文

    【深圳讨债】捡到巨款不归还 依法被判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9-11-29 14:3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8日下午4时,慈溪商人陈某把从银行取到的85万元现金遗落在肖某开的“奇瑞”车上。当晚,肖某携款逃走了。同年8月,肖某落同。警方共追回了近67万元现金。其余18万均被肖某挥霍。

    据肖某交代,他和家人将55万元现金装入罐内,深埋在老屋的院子里又送给姐姐8万元。接着他携带10多万元赴新疆“潇洒”旅游,一路上吃喝嫖赌,过了一段奢侈糜烂的生活。庭审时,肖某低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2005年10月21日,法院以侵占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金2万元,并责令将挥霍掉的尚未退还的18万余元退还给陈某。

    【法律解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肖某面对乘客陈某遗落在其车上的85万元巨款,不是正确选择交还失主,而是错误选择深埋其院并携款逃跑挥霍,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方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刑法》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