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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截留货款近三万 业务员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11-29 14:3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3年2月至3月,黄某在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在外接洽业务并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将A公司、B公司以支票和现金形式支付的货款共计287万元私自截留后逃匿,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提电脑、照相机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被告黄某能认罪悔罪,遂酌情从轻处罚2007年3月2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甲公司原业务员黄某有期徒刑年,并责令其退赔287万元。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本案中,被告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转给本单位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3条,《刑法》第2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