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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采伐三棵红豆杉 被判徒刑罚三万

    发布日期:2019-11-29 14:4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19日,曾某、尧某、邓某以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资受人雇请,携带斧头、镰刀、单把锯等工具进入该县“梢竹山”山场,在明知雇请人王某(在逃)指认的树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情况下,仍非法采伐,在运下山的公路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市理认为,被告曾某、尧某、邓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三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鉴于三被告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从轻作出判决。2007年7月13日,法院宜判这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曾某、尧某、邓某贪图小利,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红豆杉树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南方植物,禁止非法采伐。本案中,三被告非法采伐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分别被判处三被告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