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9年,被告张某等人以民政局下属的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山东省某地区发行的非正式报纸上刊登多则情缘交友广告,该报在全国各省均有发行。交友广告内容为:“富婆借精生子,给予百万回报”或“女富商中年丧偶,求子继承千万家业”等,并留有联系电话。当有人打电话咨询时,被告张某就冒充婚姻介绍公司的张主任介绍富婆登记情况,被告刘某、郭某等人就冒充富婆与受害人通话,打消受害人的顾虑,该公司宣称如姻缘能成,则給予受害人20万元定金并支付高额酬金,以此为诱饵,同时以服务费、手续费、保险、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形式,诱骗受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内汇款。得手后,将所得赃款按工分配。经查实,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受害人总计48.846万元。归案后,三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将全部涉案赃款退赔給受害人。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张某、刘某在犯罪活动中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郭某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系从犯。2011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析】
行为人诈骗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本案中,三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富婆借精生子,给予百万回报”及“女富商中年丧偶,求子继承千万家业”等,纯粹是他们故意编造的虚假情况,其富婆也是他们假冒的。他们只不过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一且有人上钩,他们便通过收取服务费、手续费、保险金、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形式,让其相信这是事实,自觉地将款汇到他们指定的银行账号内,以达到他们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