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从2003年9月至2005年1月,被告王某(女)利用自己曾经在上海组织人事信息报社工作过的经历并持有当时所配发的工作证,向他人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骗得他人尊重与信任之后,以介绍生意、帮人办理转学等为诱饵,先后向多名托其办事之人索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8万元。
2005年春节前夕,上海市委组织部因不断收到他人寄给上海市委组织部“王某副部长”的贺卡,向警方报案。同年1月28日,警方将王某抓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委领导,为人办事索取好处费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2005年6月29日,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析】
招摇撞騙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播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委领导,以帮人办事为诱饵,索取好处费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