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3年6月7日,章某与某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水稻种植保险,保险标的是其承包的503亩中稻。2013年8月12日,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种植的中稻全部枯死,要求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赔偿章某损失99000元,于2014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入章某的一卡通存折。2月27日,保险公司重新核实,发现章某实际种植中稻面积为347.8亩,虚报152.2亩,骗取的保险金数颉为30135.6元。4月11日,章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骗取的30136元保险金。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报水稻受灾面积,骗取保险金301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因章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款。2014年6月,法院以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绥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
【法律解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张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承包的水稻受灾,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虚报受灾面积,騙取保险金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19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