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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十人组成一团伙 专盗农家小石鼓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0人组成团伙,分工协作,专门以他人放置门口的石墩、石鼓为目标,屡次得逞。据公诉称,该团伙共作案4起,涉案石墩、石鼓达18件。每次作案均由人专门在霍山、金寨等地寻找目标,负責“踩点”。在确定目标后,即邀约同伙、安排运输车辆,并伺机下手。在得手后,由同一人单线卖出,获得赃款后再分发給参与盗窃的同伙。

    该团伙时常对其他财物表示“无兴趣”,专盗农户家旧宅以及祠堂门口放置的石墩、石鼓。目标单一,分工明确,每次作案根据目标大小安排人手。在前后20天内作案4次,涉及8户人家以及一处祠堂门口处放置的石墩、石鼓共计18件。后经有关文物部门、价格部门鉴定,被该团伙盗取的石墩、石鼓全部为国家三级文物,价值达49万元。在系列作案两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即抓获了5人,其余5人自知难逃法网,便相继投案自首。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综合各被告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4年11月,法院对该团伙成员分别判处了六个月至两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文物是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本案中,十被告盗取农家门口放置的小石墩、石鼓共计18件全部为国家三级文物,价值达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