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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驾车出游大草原 顺手牵羊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4年1月,河北的李某和女友王某开车到草原自驾游,游览时发现公路旁草坡上有一大群牧民散养的绵羊,临时起意,想抓几只拉回家吃,就假借下车拍风景之机,趁放羊人不注意,将两只绵羊塞到轿车后备箱偷走。拉回河北后发现羊肉售价很高,便将羊进行了出售。之后,李某和王某两次回到草原盗窃了9只绵羊并进行了销赃。当第四次偷羊时,其被牧民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其逮捕。经查,李某和王某先后三次共偷羊11只,价值1.64万元。庭审中,二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要积极赔偿被盗牧民的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法槌定音】

    法院轻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014年11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

    【法律解析】

    顺手牵羊,比喻顺便拿走别人的东西。本案中的被告李某及其女友王某,在驾车出游内蒙古大草原时,趁牧民不注意,先后三次顺手牵羊11只,价值达1.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