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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闲置两年多 依法收回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8 14:1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4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某市西关街道办事处共计182646平方米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2007年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两宗土地后,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闲置两年以上2007年9月25日,某市国土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将18264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用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某市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合法,应予支持。2010年12月,法院依法驳回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开发商闲置两年未开发的土地。

    【法律解析】

    本案中,某市国土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据此,2007年9月25日,某市国土局依法收回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置两年多的1826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