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廖先生于2010年3月28日与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K栋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26万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之前。合同关于产权登记事项方面约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产证、国土证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所需货用由开发商承担,但并未约定办证期限。2011年5月4日,廖先生接受了房屋钥匙。但此后较长一段时间,他没有拿到房产证。
直到2012年12月18日,开发商才为廖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房屋交付使用到办理房产证,相隔近20个月。因此,摩先生认为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办证义务,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为此支付违约金。
【法槌定音】
2013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所以,开发商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因廖先生不能证明开发商逾期办证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故一审酌情核定违约金为5200元。据此,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开发商上诉称“行政部门不作为”是造成逾期办证的原因。对此,法院认为:开发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其提供的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故其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4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房子住上了,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推迟办理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有的开发商不愿按合同约定同业主协商解决问题,动不动就让你起诉,搞得业主们十分无奈,最后也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由于开发商从房屋交付使用到办理房产证,相隔近20个月,廖先生认为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办证义务,便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只要依法办事,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