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陈某拥有门面房一间,一直租给张某经营。由于陈某年事已高,各方面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2005年,陈某打算将该门面房出卖,张某听说后立即向陈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门面房归张某所有,房屋价格为40万元,陈某收到购房款后即把房屋交付给张某,并将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交予张某,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40万元,陈某出具了收条,并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交给了张某,张某便占有了该门面房,其后张某找陈某办理过户,都由于种种原因而未果,张某也未在意,认为自己占有了房屋并且手中有房产证就行了,还省了过户费用,故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陈某将门面房赠予孙子陈某某,并
且办理了公证。陈某某拿着公证书向张某主张门面房的产权,张某这才意识到办理过户手续的重要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协助其办理门面房的过户手续。庭审中,陈某认为该房产未经登记,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张某也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陈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决定不再出卖,收回房屋,返还房款,故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规定并非出卖人可以毁约的依据。本案的房屋买卖虽然未经登记,张某未取得门面房的物权,但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陈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门面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缺一不可。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陈某出卖的门面房虽然未过户,但是陈某与张某签订的门面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张某已支付了购房款,陈某也将房屋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张某,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陈某限期协助张某办理该门面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9条、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