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3年6月,李女士因为房子小,就花480万元买了季先生一套大房子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昼记。在买房过程中,李女士多次向中介询问季先生房屋是否有暇疵,对方均称没有。同年9月,在对新买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后,李女士和儿子一家搬进了新房。搬进去没多久,有小区居民就问李女士为什么会买那套房子,并告诉她房子里5月份刚死过人,这是套“凶宅”。得知此情况,李女士赶紧通过中介公司向原来的房主求证,但对方就是不承认。李女士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去求证,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李女士终于确定房子里确实死过人。李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和卖房者擞销合同,但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对方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揪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李女士与季先生签订合同买卖前一个月,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季先生应当主动披露,因其未主动披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李女士构成欺诈。故判决李女士与季先生撤销合同。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季先生隐瞒瑕疵,且出售“凶宅”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李女士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李女士与季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