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4年5月20日,黄某的儿子黄某某(1987年1月8日出生)用黄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与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楼房认购书,并交纳了5000元购房定金。黄某发现儿子的上述行为未经自己授权,认为其不具备签订购房协议资格,遂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后双方协商未果,黄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子黄某某在与上述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黄某某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06年3月20日,法院判决该购房协议无效,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须返还定金5000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的黄某某在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案的黄某某与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并没有经过其父亲黄某的追认,故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撒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该购房协议无效,并责令该公司限期返还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7条、第58条,《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