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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卖房屋 所签合同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9年7月,王某在患病期间独自到某中介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于某,并于当天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收取于某房屋定金1.5万元。王某的父亲在3天后得知原告出售房屋事宜,立即告知某中介公司王某患有精神病,要求解除签订的合同,并请求中介公司转告于某。但于某一直拒绝与王某的父亲见面。无奈之下,王某将于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5月,原告王某出现精神异常,并于2009年5月和11月两次入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根据王某母亲的诉请2010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亲为其监护人。原、被告和第三人某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未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该合同之后也未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退还被告给付的1.5万元定金。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王某患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该合同后也未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该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王某退还被告于某购房定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7条、第58条,《民法通则》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