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3年12月,业主唐某、张某、许某先后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违规使用所购房造成的一切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2004年1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三位业主即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装修,对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开发商劝阻无效后将三位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法院判决三位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作出恢复原结构的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同时承担设计、施工费用。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买受人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而三位业主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是不能擅自改造的。否则,不仅会影响房屋的质量,减少房屋的使用年限,更重要的是埋下了发生事故的隐患,直接关系着业主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