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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拖延百余天 每天赔偿五十元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年初,马先生买了一套新居要装修,他选择了一家家装公司。在企业从事多年清欠工作的马先生法律意识较强,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双方于2005年3月签订了合同,对装修进度、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随后,马先生按合同约定付了首付款,家装公司却未依约安排工人施工,在马先生的催促下,家装公司终于施工了,却干干停停,频频换人,待装修竣工,已是2005年10月8日,距合同的约定日期推迟了122天,马先生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延误交付一天支付50元违约金,现承包方逾期竣工122天,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0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装修公司因拖延工期被判赔偿马先生61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装修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延误交付一天支付50元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