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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装后空气差 装饰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4年12月,市民许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合同。2005年2月6日,工程基本完工,许先生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8800元。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测报告显示,许先生房屋空气甲醛浓度氨浓度、苯浓度、TVoC浓度等均严重超标。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要达到环保标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另外,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6年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装饰公司对许先生住宅空气质量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因装饰工程中存在的桌面、柜体等质量问题,减少价款3000元;同时,装饰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8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装饰公司为许先生装修的房屋,不仅空气质量指标不合格,且装饰的桌面、柜体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