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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质量有问题 检测应交检测费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苏女士不久前预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产商有过约定。当苏女士将该房屋装修后,发现该房天花板、阳台、次卧窗台下有细小裂缝。为此,苏女士多次找房产商要求解决问题,可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此后,苏女士就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在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上各执一词,苏女士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对裂缝问题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可是提出申请后,苏女士却不愿意预交检测费。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因苏女士不预交鉴定费,所以她提出的裂缝问题已严重影响她居住安全的主张,法院不能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苏女士负担。

    【法律解析】

    本案中,苏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装修后存在质量问题,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但却不愿预交检测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支付案件受理费1771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