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4年4月22日,原告龚某欲租賃被告吴某的门面经营网吧,双方达成如下口头协议:龚某承租吴某的4间门面房,租货期限3年;年租金为第1年60000元,第2年、第3年均为70000;龚某于当日向吴某交付定金30000元;其他事宜于2014年5月协商确定。双方还商定于当年5月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协议达成后龚某于当日向吴某交付定金30000元,吴某出具了收据。此后,龚某因需办理网吧经营过户手续,以及为门面内结构是否适合改造等问题,一直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合同,而吴某也未将门面交付给原告。
同年6月底,龚某将吴某约到某茶楼进行协商,提出解除承租门面的约定,并要求吴某退还部分定金。吴某当即予以拒绝。2014年8月,吴某因龚某既不与其签订合同,也不进行门面装修,便开始对门面内不合理结构进行改造,并对外墙进行简单装修。龚某遂以昊某擅自装修门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龚某交付给被告吴某的30000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一直以办理网吧经营过户手续及租赁门面装修的特殊性为由不主动与被告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因此,对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龚某欲租赁被告吴某的门面房,并支付3万元作为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但却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反而以办理网吧过户手续等为由,要求被告吴某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