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黄某从1997年起向被告邵某夫妇租用其一栋房屋开店,平时一家人生活起居均在店内,双方合同约定租期至2007年7月10日。2004年7月,被告邵某夫妇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被告唐某夫妇签订售房协议。2005年2月25日,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为避税向房管部门提供的价格为7万元,而实际成交价为163万元。
2007年7月10日,黄某以邵某出售房屋时未告知自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邵某出卖其所租房屋的行为无败,并按7万元将房屋卖给原告。被告邵某夫妇辩称,原告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实,且房屋的出售价格是实际成交价加上租合同期满的租金收益总计18.8万元。被告唐某夫妇辩称,被告方买卖房屋时曾多次告知原告,在得到了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购买的意思表示后,被告方之间才签订了转让协议并进行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时效。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期间内,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008年3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邵某夫妇与唐某夫妇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黄某要求按邵某夫妇与唐某夫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该房屋的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黄某与被告邵某夫妇双方合同约定租期未到,被告便将其出租的房屋进行买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合同法》第2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