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2年8月,尤女士将自己的两间店面和一个车库租赁给夏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7560元,租期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并约定: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200年3月,夏先生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以月租金5200元的价格转租給吴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其擅自转租行为无效。2007年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租房人夏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出租人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共计8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夏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在没有经过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夏先生返还店面和车库给出租人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
【法条链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