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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路耽误做生意 诉减房租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某路段自2014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人防工程建设,政府对该路段行车道及部分人行道实施交通管制。2015年7月12日,道路恢复正常通行。道路封闭期间,处于交通管制范围内的商铺经管者李某认为,受封冈她工影响,车辆不通,人流减少,导致其经管的某商城基本处于丰歇业状态。故根据“情势度更原则”,请求某百货公司免除其人防工程建设期间的租金,因延商来果,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碰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人防工程建设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虽导致原告李某租赁房屋所处路段道路封闭10个月,对原告经营的某商城存在不利影响,但对于原、被告约定的7年租赁期限而言,时间相对短暂且部分人行道并未完全封闭,现施工路段已全面恢复通行,从时间和性质上看,道路封闭对原告经营的影响不足以达到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原告主张道路封闭施工期间某商城经营严重亏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于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5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人防工程施工封闭此路段道路10个月时间,但相对原、被告约定的7年租赁期限而言,时间相对较短,影响不足以达到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且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施工封闭道路期间,对该商城经营造成严重亏损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