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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屋卖淫嫖娼 丧失优先承租权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999年1月,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和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5年,届满后,两村民有优先承租权。两村民用此房屋开办了歌舞厅,进行经营活动。2000年8月,该歌舞厅里因有卖淫、嫖娼活动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罚和5000元罚款。2004年1月,租赁合同期满,村委会打算与其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两村民主张优先承租权,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2004年2月,村委会将这两名村民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从事非法活动,原告已经有权终止合同,两被告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故判决两被告搬出房屋。2004年5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所主张的优先承租权。

    【法律解析】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本案中,两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卖淫、嫖娟活动。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搬出房屋。

    【法条链接】

    《商品房屋租货管理办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