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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停运伤业主 物业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8 17:0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2年3月17日,原告乘坐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国在电梯内。后发现电梯门虚掩,将电梯门扒开后,原告从电梯内跌落到第7层地面致伤。后经核实,电梯停止的位置距第7层地面1.15米。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请求法院判令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电力分公司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86.60元。

    另查明,电梯停止运行是因为停电,该小区所处线路2012年3月17日9时30分至16时00分停电,该停电信息在该地电视台于3月14日、15日、16日播出3天。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应对小区业主正常使用公用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已经通知了停电时间而电梯在运行中因停电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困在电梯内,扒开电梯门后跌落到第7层地面,导致多处受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的30%)被告开发商,因其已将电梯交由物业公司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分公司因设备检修停电已提前在电视台发出停电公告,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211元,开发商和电力分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多处受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