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徐某在小区内擦洗车辆时,因窨井盖损坏不稳固不慎跌入窨井致使其5根肋骨骨折。徐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重视不够,没有对已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防护栏等必要防范措施,导致自己跌入窨井而受伤,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纸诉状将该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窨井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及时维修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和管理瑕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00余元。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贵任。在马路、街道、学校、小区等场所,因客井盖损坏和缺失导致行人伤亡的事故屡屡发生,不计其数,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一大隐患。希望通过业主徐某被损坏的奢井盖致伤的案例,能够引起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不断清除窨井盖损坏和缺失的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