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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进入业主家 抢劫杀人物业赔

    发布日期:2019-11-28 17:1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携带尖刀等凶器,来到某小区,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并把他们的儿子杀害。因罪犯进入小区时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且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损坏致使罪犯可以轻易进入小区作案。悲痛欲绝的关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3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物业部门与犯罪分子已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及违约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余元。

    【法律解析】

    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义务的一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责任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但因罪犯进入小区时该值班保安一是没有履职盘查,二是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损坏,致使罪犯可以轻易进入小区作案,已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