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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车辆被盗窃 物业未尽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8 17:1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孙女士与其丈夫居住在海沧小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规定,小区内住户车辆刷卡进出,并需向物业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同时,为了便于管理,物业公司保安岗亭设于小区车辆的唯一进出口旁。

    2012年9月,孙女士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停放于小区内,如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管理费。2015年2月11日,孙女士的车辆不翼而飞,她立即报了警。后经调查发现,失窃当天凌晨,小区车辆唯一出口处的栏杆没有放下,且当班保安正在睡觉。孙女士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物业公司主张,对于孙女士的损失,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及物业合同约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事发当时,小区车辆唯一进出大门处的栏杆完全敞开,车辆进出没有任何盘问、登记和查验。物业公司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连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未采取,属于安全防范缺失,应当对因其过错导致孙女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车辆评估价值21.2万元赔偿给孙女士。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安全管理,一是要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即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和保安巡逻制度,检查进出小区的车辆及维护停放秩序;二是要做好辅助性处理义务,即及时制止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完成上述义务,当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就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孙女士的家用轿车被盗时,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其存在过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按车辆评估价值21.2万元赔偿给孙女士。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