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江某路过被害人姚某家门口时,见大门没锁,遂轻轻推开门来到二楼,趁姚某熟睡之机,窃取姚某裤子口袋里的65元。此时,姚某妻子正好下夜班回到家发现躲在房间内的江某,遂大喊“抓小偷",江某随即逃跑,却被姚某夫妇堵住,被接警而来的民警抓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还对公民住宅安全形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某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2年5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江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人户盗窃、扒窃,不论盗取价值多少律迫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江某入户盗窃,虽然盗窃的财产只有65元没有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江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刑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