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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捡到手机不归还 保安被判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2年7月29日,王小姐和老公带着小宝宝一起参观博物馆。走进一个展厅,一家三口蹲在地上看洞穴,看了几分钟,三人起身时发现,王小姐插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博物馆监控显示,10点51分,就在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王小姐老公拨打手机。手机接通,一个男人接了电话,男人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王小姐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愿意出200元赎回手机。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当天下午两点,双方在汽车西站见面,该男子当场被民警抓获,而这个男人就是博物馆的保安张某。

    对此,张某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偷东西,手机是捡的。他说,他看到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王小姐脚后跟的位置有一部白色手机。检察官当庭质问:“手机就摔在王小姐的脚边,你捡起来时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手机有可能就是她掉的吗?为什么连问都没有问一句?”张某支支吾吾小声说,他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3年5月,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该博物馆的一名保安,保护参观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是其应尽的职责,捡到参观者遗失的财物应及时寻找失主,并将财物归还失主。然而,当张某看到王小姐的手机掉在其脚边时,不仅没有及时予以提示,反而捡起来迅速逃走,这已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况且,在失主拨打电话找上门时还向其要钱,表现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此可见,被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