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30多岁的杨某(女),没有固定工作。2006年8月8日,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干部刘先生在一酒吧独自喝酒。杨某发现后,主动上前接近刘先生。双方谈一番后,来到一宾馆内开房休息。
此后半年内,杨某以刘先生对其强奸为名,先后编造了“告诉刘妻”“永包工程租用建材需要担保”“自己住院治病”“做服装生意”“找你们单位领导去闹”等理由,勒索刘先生100余万元。刘先生担心自己的名誉以及事业前途受牵连,多次向朋友举债,满足了杨某的各种要求。
2006年12月初,杨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孔先生。当月28日,杨某以自己母亲看病缺钱为由,从孔某手中骗走了6万元。久借不还后,孔先生发现杨某借钱给母亲看病一事有诈,随即报警。杨某到案后,则顺带交代了之前的敲诈行为。
【法槌定音】
2007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处杨某13年有期徒刑、罚金4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刘先生经济损失100万元、孔先生6万元。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为了勒索钱财,利用了受害人刘先生好色的弱点,在宾馆内开房休息,从此以刘先生对其强奸为名,先后以各种理由勒索其钱财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敲作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退赔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