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2年夏天的一个中午,35岁的赵某约了3个好友,一起到一家小饭店吃饭。赵某点了200多元的菜后,见老板进了包厢门,赵某将其叫到了桌子旁,并用筷子夹了夹,老板定神一看,原来是菜里有根头发!老板一看,马上道歉并表示这一桌酒菜全免单。赵某向老板提出:“给我8000块,这事就这么算了。”边说他还一边威胁老板:“不然我们就砸了你的店,让你在这里开不下去。”看赵某的架势,老板觉得赵某真的很可能砸店,心里未免担心起来。老板找来朋友当中间人替他说说好话。最终,赵某同意以5500元成交。老板向朋友借了4000元后才把赵某送走。赵某等人走后,老板在朋友的提醒下报了警,警方立案。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有盗窃入狱的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同时被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14年1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律解析】
在饭店吃饭吃出头发,的确有些恶心,但也不能因此趁机敲诈钱财。本案中,被告赵某在该饭店吃饭,从菜里挑出一根头发,索要8000元,并威胁老板,不给就砸店,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作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并迫缴赃款返还受害人。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