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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失踪寻人登启事 骗子趁机索钱财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4年5月,郭阿伯因儿子失踪,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寻人启事。同年6月,一名女子给郭阿伯打来电话,说郭阿伯的儿子小郭现在就跟地在一起,并称小郭欠了自己3000多元钱未还,郭阿伯必须马上拿钱给她,她可以让郭阿伯父子团聚,如果不替儿子还钱,就不准郭阿伯见儿子。

    郭阿伯提出先听听儿子的声音或见见儿子,均被拒绝。郭阿伯起了疑心,表示不肯付钱给该女子。电话里的女人威胁郭阿伯说,小郭就在她的控制之下,如果郭阿伯不给钱,她就砍断小郭的手指,甚至撕票,并且威胁不准郭阿伯报警。此后郭阿伯报警,民警于6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胡某供认,她在偶然看到刊载郭阿伯寻人启事的报纸后,企图利用郭阿伯思子心切的心理敲诈钱财,于是冒充知情人,给郭阿伯打去电话,谎称小郭在其手上。其实她从头到尾根本不认识小郭,更谈不上小郭欠其钱款。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人民币305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胡某犯罪未遂且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胡某拘役五个月。

    【法律解析】

    家人失踪,家属焦急,在媒体刊登寻人启事寻求帮助,以求尽快找回失踪的亲人。然而某些心术不正之人,却乘人之危趁机敲诈勒索钱财。本案中,被告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向失踪人家属索要305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胡某拘役五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刑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