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自2005年年底开始,潘某的哥哥(已判刑)指使马某采用言语威胁或暴力殴打的手段,向卖淫的妇女收取所谓“保护费”,按卖淫女年龄不同,每人每月收取100~150元。2007年8月起,李某参与马某收取“保护费”,两人所收款项大部分交与潘某的哥哥。2009年2月,潘某的哥哥因犯罪在湖北省服刑,潘某继续指使马某与李某收取“保护費”,直至2010年1月马某被抓获。自2005年年底至案发,马某单独或伙同李某累计收取8名卖淫女“保护费”2440余元。其中潘某参与收取10400余元,李某参与收取14000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指使,马某、李某受他人指使,单独或共同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价值24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潘某、马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前后罪并罚;李某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综合上述犯罪情节,2011年12月.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3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漏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敲诈勒索罪,被撤销缓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本案中,被告马某李某采取黑吃黑的方法,趁卖淫女不敢报案之机,以收取保护费名义敲诈卖淫女,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65条、第77条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刑法》第65条、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