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物权纠纷 > 正文

    【深圳讨债】货车中途出事故 村民哄抢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许,个体司机黄某驾驶大货车与另一司乘人员李某运载某公司净重678吨硅锰合金产品在途经省道316线广西靖西县湖润镇三叠岭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碰撞山体后翻车,并起火燃烧。黄某及李某当场死亡,所运载的硅锰合金产品也散落在公路路面及两侧。村民何某(已判刑)纠集村民被告何甲、何乙、林某、刘某等人将散落的珪锰合金拣威堆,后用车运走出售。案发后,何甲、何乙、林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四人与同伙所哄抢的594吨硅锰合金价值361152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积极参与哄抢因车祸散落在公路边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2014年10月,法院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井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析】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四被告与附近村民一同将该车祸散落在公路边的他人财物哄抢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根据《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刑法》第26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