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2年9月,林某想给过生日的女友送个礼物表达情意,无奈章中羞涩便起了歹念。林某骑电动车到邻村女子陈某开设的珠宝店内,挑选了一条重18,24克、价值6700多元的金项链,并向店主陈某要求先拿走项链,再去取款付款,并留下电话号码作保,遭到陈某拒绝。林某便趁陈某不注意拿着金项链迅速走至店外并骑车离开。事后陈某打听到林某住址,上门向林某的亲属索要金项链并报案。林某从女友处取回金项链,归还给了陈某。此后林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直到2015年1月才被缉拿归案。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鉴于林某已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8月,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林某没钱给女友买生日礼物,到商店抢夺金项链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0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