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6年9月29日下午,张某在某超市门口,见孙某手提拎包从对面一家 银行出来,便冲上前去,抢得孙某手中的拎包后夺路而逃。孙某随即呼救,群众奋力追赶,张某遂把包扔在路边。跑出十几米,张某因过度紧张,双脚一软晕倒在地,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害人孙某拎包内有现金46万余元及手机两部等物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抢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2007年1月22日,被告张某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张某守候在银行对面,专等从银行拎包出来的人,对其进行抢夺,由于孙某被抢夺时大声呼救,群众奋力追赶,将被告张某抓获,孙某的巨款才失而复得。被告虽然犯罪未遂,但已构成抢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0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20条,《刑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