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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少年抢劫为上网 被判六年罚六千

    发布日期:2019-11-29 15:0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7岁辍学少年曹某沉迷于网络,因没钱上网,于2012年9月6日至9月25日,六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租乘摩的到偏远处,持刀抢劫摩的司机,每次抢钱50元至200元不等。2012年9月25日,曹某抢劫摩的司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法院在审理该案前,曾对曹某进行社会调查,发现曾某本质不坏,因父母疏于管教,结交不良朋友,最后辍学,加之沉迷网络,才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曹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了全部赃款。2013年8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律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少年曹某为上网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17条、第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