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12月4日,45岁的左某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武汉市舵落口大市场盗窃。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他刚出门,就被章女士发觉。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但是项先生不仅未松手,反而抱住他。国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报警。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左某在盗窃巨额财物时,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左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二审法院裁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左某由于在被抓捕时咬人,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案件的性质就由盗窃转为抢劫,构成抢劫罪。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左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3条、第2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