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马某近年来一直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经商。2006年11月29日12时许,马某因不满同在达喀尔经商的女同胞姬某催其还钱,便以还钱为借口,将被害人姬某带到马某姐姐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的住处,捆绑、殴打被害人姬某,时间长达6小时。后马某又以将被害人扔进大西洋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姬某拿出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6000元),并一直跟随到被害人姬某住处,将钱取走。我国警方根据受害人姬某报案,经过侦查,于20090年7月14日,在马某回国时将其刑事拘留。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虽然地点发生了一定的转换,但暴力威胁造成的强制一直在延续,故应认定为当场劫取,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耶。2010年6月,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马某虽然是在异国他乡抢劫同乡的钱,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回国后仍应受到惩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第4项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