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980年出生的张某和妻子伍某同在临海打工,租住在临海市,由于两人文化程度不高,已经失业在家两个多月了。半个月前,22岁的老乡赵某来到临海,为了节省开支,住在张某的客厅里。同住一个屋檐下的三人无聊时,经常去一家棋牌室打牌。
2010年6月29日晚,张某、伍某夫妇和赵某一起吃完夜宵回到出租屋后,张某叫上赵某准备通宵上网。伍某不同意并与张某争吵。此时的张某手头只剩下不到两千元钱,而眼看着马上又要交房租了,刚被妻子埋怨没有工作的他和赵某商量后,决定一起去两人经常打牌的棋牌室,抢点钱来花。
张某腰揣一把砍刀,和赵某徒步走在去往棋牌室的路上时,已经是30日凌晨两点。从未干过抢劫的张某和赵某此时显得有些害怕和犹豫,但是两人却没有放弃持刀抢劫的念头,此时,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问。心虚的张某慌忙将腰间的砍刀扔到旁边的草丛中,却被眼尖的巡逻民警发现,及时将两人抓获,两人如实交代了持刀预谋枪劫的犯罪事实。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和赵某为了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未实施抢劫行为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赵某属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鉴于两被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2010年12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赵某拘役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他们终于明白,为犯罪准备好工具但尚未着手实施的抢劫也是要判刑的。
【法律解析】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被告张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系犯罪预备,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赵某拘役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2条、第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