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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烧草引发森林火 夫妻逃跑双获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1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4年2月15日下午,谢某、丘某夫妇带着4岁的女儿到自家承包的责任田锄草。因杂草过多,谢某从丈夫的衣服口袋里取出打火机点燃田埂杂草,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24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8万元。山火扑灭后,二人因害怕没有回家。第二天早上,丘某才用摩托车载着谢某到车站,二人共同乘车逃往某市一家工艺厂打工。2006年10月14日,两人被抓获归案。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失火罪、窝藏罪。2006年12月15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解析】

    本案中,谢某、丘某夫妇在自家承包的责任田锄草,是妻子谢某从丈夫丘某的衣服口袋里取出打火机点燃杂草而引起的森林火灾。直接责任人是谢某,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应该是属于情节较轻的,应当从轻处罚。但由于谢某同丈夫丘某共同逃往外地打工,躲避惩罚,加重了犯罪的情节,故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烧杂草虽然是丘某的妻子谢某所致,但丘某带着妻子谢某逃往外地打工,窝藏了妻子谢某、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法院依法对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5条、第31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