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8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黄某与女儿、女婿、外孙一共8人去祭拜其要孙氏。到达墓地后,黄某先清除墓前杂草,接着在墓前用打火机点燃蜡烛、香。后因蜡烛火苗引起周围杂草燃烧,黄某及其女儿、女婿便立即进行扑救,因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而酿成森林火灾。经林业局现场勘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7公顷,烧毁林木蓄积380立方米、幼林313120株,造成经济损失124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在野外用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黄某案发后能积极参与扑救山火,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坦白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2008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失火案并当庭宜判。最终认定被告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解析】
人们到墓园祭祀,点蜡烛或者冥钞等,也容易引燃杂草,酿成森林大火。本案中,被告黄某带着女儿、女婿、外孙等,到墓园祭拜其妻,因点燃蜡烛引起周围杂草燃烧,酿成了森林大火,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被告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判
决被告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