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5月30日,被告刘某到平邑县蒙山旅游,在其行至蒙山南天门沟山脊时迷路。为了引起山下人注意,刘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上的树枝及杂草,结果引起蒙山森林火灾,过火面积0142746公顷,过火树木200余棵。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达到解救其下山的目的,在林区故意放火,引起火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1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刘某因迷路为求助放火并无过错,但其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引发了火灾,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