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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健身扰邻不认错 举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李某和胡某是上下楼的邻居。2015年1月22日21时许,楼下的胡某及其妻子刘某因楼上有跑步机的声音吵醒了正在睡觉的儿子,于是敲开了楼上李某的家门。李某坚持认为,自己在家中健身并无错误,倒是胡某无故生事扰乱了自己的生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吵骂,继而厮打。其间,李某随手拿起把菜刀砍向胡某的头部及胡某妻子的右手。事发后李某却称:“当时就是一时心急,随手拿了样东西,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刀。

    经鉴定,胡某的头部、刘某的右手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2015年4月日,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而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3日,被害人胡某、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4月2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之母与胡某夫妇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含前期垫付的医疗费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码,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胡某是上下楼的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方便生活,而李某在健身运动时却不顾邻里关系,影响胡某家人休息,不仅不赔礼道歉,反面还倒打一粑,大打出手,用菜刀将胡某夫妇砍成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胡某夫妇经济损失1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刑法》第234条